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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最新版2021年_旅行社管理条例
2024-10-24 15:09:04 97人已围观
简介1.《旅行社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的情形?2.新《旅行社条例》与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差别3.根据新颁布的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分为那两类?4.旅游的法律名称和法律条文中国旅行社最初分为:一类社、二类社、三类社;分管于:国家旅游局和各地旅游局;在2000年以后国家旅
1.《旅行社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的情形?
2.新《旅行社条例》与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差别
3.根据新颁布的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分为那两类?
4.旅游的法律名称和法律条文
中国旅行社最初分为:一类社、二类社、三类社;分管于:国家旅游局和各地旅游局;
在2000年以后国家旅游局不再具体管理旅行社的事务,全交由当地的旅游局;
旅行社又在2000年以后分为:国内社、国际社(国际社又分为有出境权和无出境权两种);
目前国内各地的旅行社从业务上又分为:组团社、办事处(也可以称为:批发商、分销商、代理商、同行)、地接社;
组团社:是指在出发地并与客人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旅游目的地接待出发地组团社游客的旅行社;
办事处:是指地接社设在出发地城市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此类办事机构并没有经营权不合法;
当然还有一些俱乐部及不合法的旅游机构,他们更没有相关的资质。
(1)办理条件
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②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A、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B、传真机、复印机;
C、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③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④ 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不少于3名(且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持有有效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⑤? 符合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
⑥ 区(市)旅游局现场检查审核意见。
(2)所需申办材料
①设立申请书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②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明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③企业章程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⑤经营场所的证明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⑥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⑦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交个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⑨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本3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3)办理流程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28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条例》
第6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7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6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7条: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设施、设备: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传真机、复印机;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8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明; 企业章程;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经营场所的证明;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9条: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百度百科-旅行社
青岛政务网-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的情形?
4次。
1985年,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第一部由院发布的行政法规。1996年,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调整,如:设立保证金制度等。2001年,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增加中外合资和外资旅行社的相关规定。增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2009年,院发布最新的《旅行社条例》。
新《旅行社条例》与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差别
《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根据新颁布的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分为那两类?
《条例》新旧对析
(一)类别划分调整
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
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
2009年,《旅行社条例》取消旅行社类别划分,今后旅行社只有业务划分而没有类别划分。
(二)审批权限调整
1996年,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部门申请批准。
2009年,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场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金的变化
1985年,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分别为:50万元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
1996年,国际旅行社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009年,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不少于≠等于
(四)分支机构设立
1996年,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
国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5万元;
同城只能设门市部,分社跨地域。
由审批改为备案!
2009年,取消接待旅游者人次的限制;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行社分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旅行社设立分社,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设立地旅游部门备案。
(五)质量保证金数额
1995年,一类旅行社60万元,二类旅行社30万元万元,三类旅行社10万元;
1996年,国际旅行社60万元,国内旅行社10万元;
2002年,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60万元;
2009年,旅行社20万元,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40万元,可凭银行担保,3年无过错退50%。
(六)旅行社的经营
1996年,10条内容对经营、合同、投诉等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2009年,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共有17条,对“零负团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细化了合同、权利和义务,这也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核心内容将在下一部分中介绍。
(七)旅行社的年检
1996年,旅游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2009年,取消对旅行社的年检,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八)监督管理
1996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2009年,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对旅行社诚信记录、旅游者申诉信息进行公告。
(九)法律责任
1996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5至30天,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009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至3个月,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增加了对导游和领队的处罚,额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对旅行社承包、挂靠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旅游的法律名称和法律条文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管理用了“宽进严管”的思路,这是该条例精髓所在,这样既有利于促进经营旅游业务的迅速发展,活跃旅游经济,又能保障旅行社之间进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旅行社条例》首先在条例名称上体现了新亮点,由1996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变更为《旅行社条例》,去掉“管理”两个字,这样的改动强调了以消费者为先和行业自律的双重内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强化公共服务的职能,更注重保障游客和旅行社双方的权益,促使旅行社行业形成良性循环市场。新条例内容更可谓亮点多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
亮点一 降低了旅行社的设立门槛,促进行业发展
1、取消了旅行社类别划分,注册资本统一为30万元
在新条例中,不再有“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字眼,只要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统一为30万元。而且,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处罚的,即可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难度减小
3、消除了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体制性障碍
4、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减轻了旅行社的负担
国内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60万元减少到20万元,降低幅度巨大,另外,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全部归旅行社,旅游管理部门不再提取所谓的“管理费”。
5、外商可单独设立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除原来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外,还增加了外资独资的旅行社,并且,取消了原《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400万元的最低限额,并且取消了涉外旅行社对中国投资者及外商旅游经营者的诸多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亮点二 对旅行社经营行为作了全面、严格的规范,加大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可谓用“铁腕”惩治不法行为,加强行业管理
旅行社行业以前经常发生的虚宣传、低于成本价揽客、单方改变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欺骗、胁迫消费、领队“甩客”等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将被《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禁止。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行为也将被明令禁止。
1、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为防止旅行社取合同欺骗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条例同时规定,合同订立后,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否则,将分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法律分析: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